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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房地产监管办法 销价调整超备案价15%须备案

  今日晚间消息,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联合开展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经研究讨论形成《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意见稿提出: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房地产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房地产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附件1.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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