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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和《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组织专家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进行了评审。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并按照上述通知有关支持原则和要求,经竞争择优,初步提出“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1、2),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2月23日-12月2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互联网+”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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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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